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李麥 代理人 徐恒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添民┌─────────────────────────────────┐│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臺幣)│││├──┼───┼─────┼───┼─────┼─────┼────┤│001│大新中│合作金庫商│108年│34,320元│SV0000000│0000-000│││醫診所│業銀行北花│2月28│││-007171│││李麥│蓮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