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謝百勇 被告 羅晏平 被告拿男‧里航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晏平、拿男‧里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晏平、拿男‧里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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