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22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224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宗典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除重述其於原審所為主張外,另謂:原判決未採刑事法院所作已確定之事實認定,顯失真實情節,亦違背法院認定事實一體之原則。又原判決以所指上訴人在鎮鳴公司無股份云云,僅能證明上訴人非鎮鳴公司股東,惟上訴人自始主張上訴人係與鎮鳴公司成立合夥關係,並提出契約書為憑,則原判決謂上訴人非股東云云,並未推翻上訴人與鎮鳴公司合夥之事實云云。核其狀述內容,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黃清光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