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瞿辰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董海燕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0,52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