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小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舒挺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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