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011號
原 告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森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契約所生一切爭執,若有訴訟必要,已以書面
合意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
之訂單確認單影本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