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聲請人紟鑽企業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紟鑽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票據號碼究為「AP0000000」或「0000000」?
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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