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侯張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氣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2,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