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抗告人即

被告巨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

抗告人即

被告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隆

上二人共同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 陳珮珊 等四人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逕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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