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25號、97年度執字第8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