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複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