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號上訴人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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