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