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58號、97年度執字第5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