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江珮慈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原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2樓
原居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1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一點三九七),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二點七九四)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