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周侑增 被告 王雪芬
王雪芳 王雪美 王雪麗 王璟昇 王秀玉 王秀金 劉文清 受告知人即被代位人 王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零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