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所示: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第二項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共有債權人11人(參本院卷第28頁),茲依附表之計算式,以每人送達次數各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元估算,限債務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3,0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鳳嬌附表:
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計算式:
計算式:[(11位債權人+1位債務人)×34郵務送達費×10次]-1,000聲請費=3,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