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59號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45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ALLOWEBRIMANIASS甘比亞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居留證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居留證號「Z000000000」之記載顯係「Z000000000」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Z000000000」。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