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小字第1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林鑫禾林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1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5行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元」
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劉瑞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