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小字第1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林鑫禾 即 林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1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5行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元」
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