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92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王韞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建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
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