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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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30號
原   告 鋐霖配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聲請對被告 陳哲政育鼎消防工程行發支付
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7,370
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
50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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