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裁定羈押在案,惟本件被告為警查獲後,坦承犯行,並無推托之語,且因被告家中尚有中風多年的母親及兒子一人,因被告業已離婚,是須被告返家安頓,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自越南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臺灣,且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可佐,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者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而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斟酌聲請意旨、本案偵審卷內相關物證、人證資料、本院訊問筆錄等證據資料,仍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足以具保停止羈押之方式使前開羈押原因消滅。此外,被告所列聲請意旨均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前開各款事由不相符合。綜上所述,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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