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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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邢敏芳 (即 邢世英 )被告 黃志維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4年度自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4年度自字第10號案件105年3月22日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