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103號原告 洪正汶 訴訟代理人 許莉華 被告 高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