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盈利京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世添 、 李安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具狀人處蓋印「 鄭榮平 」之印章,然委任狀之受任人則為「 林月娥 」;又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 吳當傑 」。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吳當傑」,並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若欲委任代理人,則亦應提出委任狀。
二、查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申請書各二份、授信契約書及欠款查詢明細,借款金額共計應為新臺幣(下同)1,672,000元,與聲請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借款二筆共計200萬元不符;又查欠款查詢明細之上次計息日為106年2月28日,故利息起算日似應以「106年3月1日」開始起算利息。故請釋明或更正上開事項(含違約金起算日),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