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1號上訴人 蕭靜芬 被上訴人 顏吉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喻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㈠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57,600元(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342.13平方公尺×128/100000(應有部分)×1/2(原告請求應有部分比例)=418,117元。
㈡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號6樓之5房屋:
1,101,400元(104年房屋總現值)×1/2(原告請求應有部分比例)=550,700元。
㈢綜上合計:418,117+550,700=968,8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