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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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債權人 林正雄 債務人 何姵瑩何思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姵瑩即何思瑩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6月5日裁定命其提出支票8紙之退票理由單,聲請人於106年6月12日陳報支票6紙之退票理由單,並陳述因支票2紙(票號:OA039224、OA0000000)未提示,故無退票理由單,故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尚難達釋明程度,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670,000元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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