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0號上訴人即被告欣潮瓦斯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湯瑞豊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秀貴湯瑞鵬 之承受訴訟人
湯旭晨 即湯瑞鵬之承受訴訟人 湯欣霓 即湯瑞鵬之承受訴訟人 湯佩敏 即湯瑞鵬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4,613元【327700+(185.93+104.05)×610+(
28.26+11.75)×2500=604613,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魏慧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