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八號抗告人 萬林素琴 上列抗告人因與 萬世雄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一○五年度抗字第一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於同年六月十六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原法院以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以:伊選任 司崇文 ,雖非律師,但具有法律訴訟經驗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玫芳法官周舒雁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