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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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宗修 代理人 李岳峻 律師( 法扶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余宗修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13年1月9日所示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結本件清算程序,嗣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