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24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裕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黃裕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