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羅健華 訴訟代理人 李政芳 被告 黃偉軒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易字第2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案與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之原因事實及被告均相同,為證據共通案件,併予指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瑜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芯卉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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