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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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晴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菸油貳管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晴玫涉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等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49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偵查中所查扣之菸油2管,經送檢驗,含大麻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菸油2管,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見該菸油內確含有大麻,而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