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李惠雯 訴訟代理人 李應東 被告 吳育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即原告拍定承購系爭屋地持分二分之一之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