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喬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