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喬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