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張瑞芳
張惠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5,40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