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張瑞芳
       張惠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5,40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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