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更一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6號債權人 蔡淑貞 債務人 張簡銘峰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本金每日每萬元逾壹日加增新臺幣壹拾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又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原係請求債務人張簡銘峰及兼法定代理人陳秀芬為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
160萬元及利息;惟查,兼法定代理人陳秀芬應連帶給付部分及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部分,已經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支付命令事件核發支付命令在案,爰不再於本件論列,併此敍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