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告丁○○
戊○○丙○○即 宋懿潔 庚○○己○○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一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聖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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