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9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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