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