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4685號),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30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
96年度沙簡字第431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9480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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