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9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5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9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