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77號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搶,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23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3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附表:94年度除字第9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輔英科技大學│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8,648元│93年10月25日│CH0000000│││││銀鳳山分行││││││├──┼──────┼─────┼──────┼────────┼───────┼──────┼───┤│002│輔英科技大學│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4,324元│93年11月25日│CH0000000│││││銀鳳山分行││││││├──┼──────┼─────┼──────┼────────┼───────┼──────┼───┤│003│輔英科技大學│彰化銀行新│000000000000│4,305元│93年7月29日│BR0000000│││││興分行│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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