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投簡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投簡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素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⒊中所載「鶴仙子六和手冊『1本』」,更正為「鶴仙子六和手冊『2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附表編號⒊中所載「鶴仙子六和手冊『1本』,顯係「鶴仙子六和手冊『2本』」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被告同一性及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