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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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投簡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投簡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漢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內所載「蘇曉『鈴』」,均更正為「蘇曉『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所載「蘇曉『鈴』」,顯均係「蘇曉『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被告同一性及全案情節與判決全旨,依前開說明意旨,是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