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興創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吳瑾霈 相對人 張肇國 債務人鏡像思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駿彥張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20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鏡像思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據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1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鏡像思維有限公司因向聲請人貸款50萬元,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一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年3月26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鄉○○○段││132││91.09│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331│館興段│館南村23│住家用、│第一層:48.21│陽台:6.69│全部│││││132地號│鄰民生街│加強磚造│第二層:48.21│平台:6.69│││││││69巷13號││合計:96.42││││└─┴──┴────┴────┴────┴───────┴──────┴──┴────────┘附表二:
┌───────────────────────────────────────────────────┐│本票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9年1月16日│50萬元│110年1月31日│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