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又功 選任辯護人 蔚中傑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又功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
1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20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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