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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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東弘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睿東 代理人 簡瑞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冠云┌─────────────────────────────────────┐│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東弘精密有│第一銀行樹│107年8月10日│213,098元│KA0000000││││限公司徐│林分行│││││││睿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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