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芮圓亮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芮圓亮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受刑人芮圓亮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合計宣告刑為拘役90日,其中附表編號2、3部分,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35日,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拘役50日以上,不得逾拘役85日),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附表:受刑人芮圓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侮辱公務員│恐嚇危害安全│毀損│├────────┼────────┼────────┼────────┤│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28日│105年5月6日│105年5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偵字第3822號│字第17803號│字第1780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4│106年度易字第452│106年度易字第452││事實審││47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107年1月11日│107年1月1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豐簡字第4│106年度易字第452│106年度易字第452││判決││47號│號│號││├────┼────────┼────────┼────────┤││判決│106年8月28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187號│字第3921號│字第3921號│││├────────┴────────┤│││編號2、3部分業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5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