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884號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鄭益生選任辯護人劉志卿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學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